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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需要颠覆性思维

发布时间:2017-12-19 分类:趋势研究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机构在逐渐变成数字化机构的同时,监管也要朝着监管科技(Supertech)的方向发展。目前,虽然国际上还很少有人讨论,但金融监管部门今后要变成数据化的管理机构,银行数据平台都要有监管的接口,金融监管进入交易层面了解数据信息,将所有数据都汇集到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未来也会变成大数据中心。”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表示。

金融科技监管需要颠覆性思维

范文仲表示,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金融。金融是建立在信息和信心基础上的特殊行业,信息科技的发展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快捷,在跨时间分配的维度显著增强了跨时间调配金融资源的能力,也使得高风险项目越来越容易得到融资。

范文仲称,这给金融业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具体到银行业有三个方面:一是信用中介的根本因素发生变化,贷前信用评估从单维度的历史性静态评估体系,发展到全维度全社会的信用评估体系;二是贷中定价环节从模糊的利率定价变成精准定价;三是金融创新带动商业银行发生巨大的变化,商业银行也会渐渐演化成数据化机构,银行体系会日趋扁平化。

“在关注科技变化的同时,我们要同时关注监管的变化,关注风险。”范文仲强调,真正的监管科技不是在现有监管技术基础上的小修小补,而是需要监管跟随商业银行进行思维颠覆。

在范文仲看来,监管部门在未来也会变成数据化的管理机构,变成金融体系中最大的数据中心,会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平台有监管的接口,监管机构要有权力进入金融科技的数据平台。“以前,我们监管资本充足率和财报指标;现在,我们进入到交易层面了解机构的整体信息;未来,金融平台所有的数据都汇集到管理部门,使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有一个全局性的了解,监管机构会变成一个大数据中心。”

范文仲认为,金融监管新一轮的科技变革将首先在中国出现、成型,很有可能走在世界的前面。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逐渐改变金融业态,金融监管原则也要适应新的金融行业发展趋势。

一是不应按照机构名称分类监管,而是应按照风险实质监管。对于创新活动,应按照其风险实质来监管,例如,对具有社会化集资性质的业务就要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存在流动性转化和期限错配的业务就要接受流动性规则的管理。二是从系统重要性维度,把握创新和风险管理的平衡,对小机构可以适当给予更大的创新空间和适当的监管容忍度,但金融机构一旦达到一定规模后,就要接受更严格的监管。三是防止重要核心资源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垄断,科技创新从历史上看非常容易形成垄断,要认识到数据是核心的金融资源,所以一定要开放和透明。具有社会系统不可替代性的金融基础设施要由国家来经营,要有公立的发展目标而非私立的经营目标。

最后,范文仲强调,要防止历史上出现的传统金融乱象以金融科技的名义卷土重来。非法集资、高利贷、庞氏骗局等乱象其实都有共同特点——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都许诺高收益,但实际上,金融创新不会带来高收益,实体创新才会带来高收益;金融科技的作用是加强风险和定价的匹配,这是可以降低利率的,但类高利贷业务现在的做法仍是用高利率覆盖高风险,只不过借由互联网扩大客户覆盖面。

央行副行长易纲也透露,央行正在考虑提出“负责任的金融”(Responsible Finance)理念,要让金融消费者获得合适的金融服务,并且承担适当的金融风险。把信息告诉消费者,要让他们知道会承担什么样的风险以及他们的金融行为和金融服务的后果。

监管层之所以就“负责任的金融”频频发声,其背景是近几年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科技行业乱象丛生。从以e租宝为代表的伪P2P到今年的ICO、现金贷,技术在深刻改变金融业态的同时也放大了潜在风险,更有机构借普惠金融或金融科技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

具体来说,金融机构承担的责任包括:第一,公平普遍地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第二,公开透明地向消费者披露信息;第三,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开展负责任的金融创新;第四,从成本和风险两方面确保业务模式具备可持续性;第五,着重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包括:第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规范,避免监管套利,努力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第二,对消费者的教育和权益维护;第三,征信体系建设与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包括:第一,要树立风险意识,明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要明确两个理性金融消费原则,即风险与收益永远成正比和事前风险防范大于事后维权;第二,选择适当的金融服务并承担风险,消费者要选择符合自身的金融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并在“卖者尽责”的前提下做到“买者自负”。